时间:2024-03-08 0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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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贵州频道
近期,修文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因猕猴桃落果引起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2018年初,原告刘某某与他人在修文县扎佐镇某村合伙种植463亩猕猴桃果树。2018年4月26日,原告刘某某在修文县人民政府的引导下就上述463亩猕猴桃果树在被告处投了种植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3241000元,原告向被告缴纳保险费194460元。2018年5月20日,原告投保的猕猴桃果树因落果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后告知原告需待果实收成时才能确定损失。2018年9月果实收成时,被告到现场进行第二次查勘,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经修文县猕猴桃产业发展局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10日,修文法院依据修文县猕猴桃产业发展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的报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猕猴桃种植保险赔偿金1459600元。
法官提醒:种植业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并能在灾后及时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案涉及的猕猴桃种植是修文当地特色产业,猕猴桃种植保险能帮助广大农户化解种植风险,减少因自然灾害天气造成的损失,猕猴桃种植户应当将它作为必备的风险管控手段。(朱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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