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8 0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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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大棚如果被认定为违建,也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告知承租人,强制拆除的时候也应当通知承租人到场。如果侵犯到咱们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请求赔偿。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北京市人,2016年与X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承包一处大棚。
2017年10月10日,镇政府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连某涉嫌违法建设为由对其立案调查,询问、勘验后,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7年11月3日,镇政府向连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11月20日,镇政府向连某作出《拆除决定书》,告知其将在六个月内将其总建筑面积约43290㎡的建筑物实施拆除。以上通知书均送达连某。
2018年5月30日,镇政府通知连某到场,对包括刘某承包的大棚在内的建筑物实施强拆。拆除当天并未通知刘某到场,刘某对此不知情。
刘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承包的大棚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辩称,该大棚属于违法建筑,其依法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职权。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镇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2、镇政府强制拆除大棚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本案中,镇政府未提供该农业大棚及其配套设施系违法建设的证据,应视为其作出的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应当提前5日公告,告知强拆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通知本人到场。
本案中,镇政府强拆该大棚时未提前通知实际占有人刘某清理大棚内物品,刘某本人不在场,属于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强拆刘某承租的大棚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镇政府认为该大棚是违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承租人刘某到场参与强拆。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直接拆除,显然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记得赶快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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