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8 06: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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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25号)精神,推动我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6月12日,省林草局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2023年度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
《通知》明确了2023年度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范围、申报原则、申报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通知》提出,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的企事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牧)场等单位,满足《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均可申请认定。
《通知》明确了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度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商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省林草局;省林草局会同省中医药局对申报基地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与认定工作。
《通知》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州)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31日前报送至省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总站,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件与申报基地基本信息汇总表同步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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