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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顺金银花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2年3月3日召开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何银金等5人发起,2011年6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顺金银花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1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何银金。
本社住所:凤县仁圩乡平田村李家田。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的利益为宗旨。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原则,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金银花等中药材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二)金银花及原生中药材种植、销售;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金银花等中药材生产、经营开发为主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条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实施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经营协作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8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全票通过制。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收益;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进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
(三)所欠其它债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